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黃羿喬 相對人 張子宜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子宜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所為108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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