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原告 鄧雅云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被告 葉秀英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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