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王耀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益民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