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靖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
106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其法定代理人亦於106年12月19日收受上開裁定證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5頁、第277頁),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9頁至第285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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