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清香 債務人 江正明 債務人 江正棋 債務人 江正忠
一、債務人江清香、江正明、江正棋、江正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江正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