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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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五隆科技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具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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