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53號),惟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852,869元,應繳裁判費1,460,7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0,222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