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壹貳公克、零點肆貳柒公克,均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27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警卷第11至15頁)。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分別為1.212公克、0.42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單禁沒卷第8頁),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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