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思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1694、1698、1797號),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8、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思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立祥法官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