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胡智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00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號││││││├─┼───────────┼─────────┼───────────┼───────────┼────────┤│1│ 洪彩秀 、 洪彩燕 、 古義雄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84年10月21日│85年10月21日│1,300,000元││││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