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98號原告 楊蕙華
楊賜麟 楊美娟 楊賜煉 楊美鈴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美慧 被告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查卷附答辯狀未經被告簽名,且聲明第三項「原告應給付被告陳奕廷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捌佰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與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請求不符,其意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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