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58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張志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4月13日止,尚有新臺幣299,24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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