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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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雅欣 即名媛貴族精品服飾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可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10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07000元部分廢棄。核其上訴利益為643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64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