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32號聲請人 許傳文 相對人 許家習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家習(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許傳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許家習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許家習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傳文為相對人許家習之子,相對人因罹患腦中風及失智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精神科醫師楊志賢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時,相對人雖能回應詢問,惟對出生日期、訊問日期均回稱「忘記了」,對4名子女已否結婚亦回答有誤。另依該院函覆之鑑定意見略以:「㈠過去生活史: 許員 ,山東日照人,未受教育不識字,退休前在中央銀行總務課工作,至60餘歲退休,目前與朋友同住。㈡疾病史:許員過往無重大疾病史,民國99年
7月12日許員因近兩年記憶力逐漸退化,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神經內科門診初診,安排腦部核磁共振照影檢查結果顯示大腦有明顯萎縮及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阻塞,診斷為輕度血管性失智症。㈢鑑定結果:⑴身體檢查:許員身體活動較緩慢,但仍可騎乘機車。⑵精神狀態檢查:許員於鑑定時意識清醒,情緒尚稱穩定。對問話有反應,對時間、地點、人物之定向力正常,其記憶力、判斷力有顯著之障礙。⑶心理衡鑑:許員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接受心理測驗,根據適應行為能力檢測顯示許員對社會情境及因果關係無法有完整的概念理解,無法存取運用新的學習,時地感呈現退化,尚能安排自己喜歡的固定活動,簡單推理思考仍甚清晰。目前許員社會適應能力及認知能力均受損,故許員之認知缺損已達輕度認知退化程度。㈣結論與建議:綜合前述病史及鑑定結果,許員之精神醫學診斷為腦血管性失智症,許員之認知缺損已達輕度認知退化程度,無法有效執行日常事務之處理及人際社會之判斷,故建議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程度,須設置輔助人從旁協助。」等語,有本院100年12月21日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1年1月19日北市醫和字第101302108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顯有不足。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許家習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
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許家習既經為輔助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配偶已歿,育有2子2女即許傳華、許傳文、 許傳萍許祐豪 ,經其等商議後推派許傳文擔任輔助人,此業據許傳文、許祐豪到庭 陳明 在卷(見本院
101年1月16日筆錄),並有家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因認由許傳文擔任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第3項準用第6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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