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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