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取得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取得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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