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原告 王虹琳 被告 李金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