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右揭扣案之物,驗前毛重零點二六五公克,驗後毛重零點二六一公克,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管檢字第八四五0五號函及所附檢驗成績書一份附卷可稽,屬於違禁物,依前說明,本件聲請即應認屬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希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