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廖彥榮 被告 林旻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440號(原106年度交易字第
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