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按:刑法於民國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新法第41條第2項將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者,限於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故本案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11.09│96.01.09│96.04.28│││96.01.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5號│偵字第135號│字第31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0│96年度訴字第560│96年度易字第5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31│96.08.31│96.09.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560│96年訴字第560號│96年度易字第545││││號││號││判決├────┼────────┼────────┼────────┤││判決│││││││96.10.01│96.10.01│96.10.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第2476號│字第2476號│字第2555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5.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65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9.26│││││││││├───┼────┼────────┼────────┼────────┤││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判決│││││││96.10.23│││││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備註│第2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