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本條例減刑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參考刑法第72條);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第15條前段、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本院96年度易字第317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依原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毀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2.24│96.02.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95│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95││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23│96.10.23│││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居││││住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10日│拘役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9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97│││號│號│└──────────┴────────────┴────────────┘┌──────────┬────────────┬────────────┐│編號│三│四│├──────────┼────────────┼────────────┤│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5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2.24│96.02.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95│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95││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23│96.10.23│││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0日│拘役12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9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97│││號│號│└──────────┴────────────┴────────────┘┌──────────┬────────────┬────────────┐│編號│五││├──────────┼────────────┼────────────┤│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1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2.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795│││年度及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23││││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居││││住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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