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請求新台幣一千萬元,其中關於車輛修護費用三千四百六十八元,起訴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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