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O五O四號、執字第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一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