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九○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再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台上字五八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七六五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