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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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 陸佰 元。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台幣陸佰元,其餘新
台幣肆佰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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