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聲請人 呂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 陳崇常 等21人與被告 呂碧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呂志遠於本件原告陳崇常等21人對被告呂碧真提起拆屋還地等之訴時,為被告呂碧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呂志遠以原告陳崇常等21人與被告呂碧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呂碧真現已高齡90歲,終日臥床且罹患重度失智症,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呂志遠為呂碧真之子,爰聲請選任呂志遠為呂碧真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及看護工契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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