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晶汝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