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02號原告 蕭叔平 被告 許嘉真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陸萬肆仟零 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陸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溫婷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