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許耀陽
王昱雯 被告 王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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