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48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二、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1548號被告乙○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鄉○○村○○路○○○號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台北縣96年第A2010梯次陸軍常備兵,其父 曾福全 於民國96年1月5日接獲徵集令,乙○應於96年1月23日向台南大內後備908旅報到。乙○竟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未報到。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移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未報到,惟辯稱:伊在台中工作,家人聯絡不到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台北縣政府查實,有台北縣金山鄉76年次役男乙○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一紙及徵集令一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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