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務人泰興清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信華 人債務人 游家菱 (原名: 游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泰興清潔有限公司、黃信華、游家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信華、游家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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