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佳蓉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債務前置協商成立,經債權人陳報現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7年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3.提出聲請人母親及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