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 黃忠山 送達代收人 康乃薾 學校財團法人人事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康乃薾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康乃薾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康乃薾學校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前經民國110年8月6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康乃薾學校財團法人於110年8月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准予備查函、110年7月28日康董字第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康乃薾學校財團法人第4屆第8次董會會議簽到簿暨會議記錄、修正前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中第7條關於副董事長之設置及職權部分之修正,經核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欄關於歷次修訂沿革部分之修正,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訂定,經新竹縣政府96年3月27日府教社字第096003967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修正第四條條文,經新竹縣政府99年8月4日府教社字第0990124507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修正,經新竹縣政府103年7月2日府教社字第1030110164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修正第八、卅、卅一條條文,經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16日府教社字第1050021404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修正第七條條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訂定,經新竹縣政府96年3月27日府教社字第0960039678號函核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日修正第四條條文,經新竹縣政府99年8月4日府教社字第0990124507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修正,經新竹縣政府103年7月2日府教社字第1030110164號函核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修正第八、卅、卅一條條文,經新竹縣政府105年2月16日府教社字第1050021404號函核定。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本董事會得置副董事長;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長代理之。第七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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