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