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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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青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零公克)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針筒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青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內含有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之針筒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青美於民國112年8月31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710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02號)及內含白色粉末之針筒1支(驗餘淨重0.0990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580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中心112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被告於113年1月15日死亡,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及針筒1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