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上訴人 楊少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佳邦 間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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