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54號原告 許秉鋒 被告 洪銘聰
曾玉琴 住○○市○○區○○街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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