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調字第10號

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相對人 張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設址為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詳件不公開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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