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債務人 葉威廷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光榮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亘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資產表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2005年份重型機車乙輛及富邦證券集保戶之股票投資所得,而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債務人所有之股票變賣價金及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其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共解繳保單解約金74,272元及股票變賣所得2,041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76,313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