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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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林澂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