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國小字第3號

原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前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士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小聲抗字第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香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