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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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彥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彥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彥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37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