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陳宇嘉 即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董事長,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之捐助章程,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而有變更必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而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為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而有修改章程以維持財團之目的,已於108年11月1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亦同意其變更,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