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曉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107年6月份之薪資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從事工作之月薪為何?
三、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母,於107年度之財產歸戶資料,並陳報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
四、請釋明聲請人陳報之富邦人壽保單,是否係約定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