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0號債權人 呂明龍 債務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0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70,000元│民國109年9月2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日起│││├───┼────────┼────────┼───────┼──────┤│002│400,000元│民國109年7月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日起│││├───┼────────┼────────┼───────┼──────┤│003│500,000元│民國109年9月2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日起│││├───┼────────┼────────┼───────┼──────┤│004│500,000元│民國109年8月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