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60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邱家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一百
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一百零
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