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7號原告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被告金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祿
李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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