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7號上訴人金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鎮銘 被上訴人元新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