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78號聲請人 陳逸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運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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