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洪蔡麗蓉 被告 楊國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許瑜容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